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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3月25日 星期四

「花田村--法律教室」小樂的身分! PART2


在上回的文裡提及,生父與生母結婚,或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,視為婚生子女;其經生父撫育者,視為認領(民法第1068條第1項)。因此,非婚生子女除經生父認領或視為認領外,其與生父在法律上不生父子關係。

光晞恢復記憶,知悉小樂為其親生兒子後,即和慕橙登記結婚,讓小樂的身分已視為「婚生子女」。假若光晞未和慕橙結婚,但要讓小樂在法律上,具有婚生子女相同的權利義務,則有認領等方式。

所謂認領,係指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親生子女之行為,此種認領有「任意認領」、「擬制認領」之分,前者指生父就親子關係事實確認,所做的意思表示。譬如,生父向戶政機關辦理「認領」之戶籍登記。例如:若光晞未和慕橙結婚,但向戶政機關辦理小樂的認領戶籍登記,即屬之。

「擬制認領」則指具有撫育事實,亦即非婚生子女(小樂),雖未經生父(光晞)之認領的意思表示,但有經光晞撫育之事實,譬如光晞定期支付小樂撫養費用,或雖未定期支付,但曾給付小樂扶養費用等,視為已認領。又,認領的意思表示,沒有時效期間限制,也亦不須問子女是否同意,認領子女之年齡如何,均得為之。

如光晞不為認領,小樂或其生母(慕橙)或其他法定代理人於一定條件下,亦得對應認領而不為認領之光晞,向法院請求確認父子關係存在,此即「強制認領」制度。這一定之條件,在此不贅述,有興趣家人,可參考中華民國民法第1067條。

不論生父(光晞)之「任意認領」或具有撫育事實之「擬制認領」或是「強制認領」,均因認領使非婚生子女(小樂)取得婚生子女之地位,故小樂得向光晞請求給付扶養費用,並享有繼承權利。

另外,已視為婚生子女者,或非婚生子女因生父之認領,得改稱生父之姓。這就是為何聰明的小樂自己說:「我是任曉樂!」;以及劇終前,任氏夫妻齊聲喊「任曉樂!」的原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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