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講概要:
第一部分─這片土地是我的
哲學家 John Locke 認為,個體有一定的權利-即天賦的生命、自由和財產權-這是人類在「自然狀況」下,即政府和法律創造前就被賦予的。根據 Locke 所說,我們擁有的自然權利受到 自然規範限制,因此既不能夠被放棄,也不能夠從他人身上被剝奪。
第二部分─合意的成年人
如果我們都有不可剝奪的生命、自由和財產權,政府怎能僅依多數表達的共識來執行稅法?難道這不算未經同意剝奪某些人的財產?Locke 的回應是,當我們選擇 生活在一個社會,我們就「默許」遵守多數決的稅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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